贌社 | 新北建案查詢網
![贌社](https://i.imgur.com/S66pH4T.jpg)
得标的承包商以衣料、盐、铁锅及各种杂物,和原住民交易鹿皮、鹿肉,再转卖鹿制品以赚取利润。此制度至台湾清治时期仍延续实施,不过取消了竞标,改采社饷的方式对原住民征 ...
![贌社](https://i.imgur.com/S66pH4T.jpg)
贌社(荷兰语:ť Verpachten van Dorpen,或Pacht der Formosaense dorpen)系贌之一种,为台湾荷兰统治时期1644年开始实行的村社承包制度,将辖下原住民村社的交易权公开招标,商人得标后即可独占村社的所有交易。“贌(pak)”应为pacht的台语音译。得标的承包商以衣料、盐、铁锅及各种杂物,和原住民交易鹿皮、鹿肉,再转卖鹿制品以赚取利润[1]。此制度至台湾清治时期仍延续实施,不过取消了竞标,改采社饷的方式对原住民征税,由承包商至村社交易所得的部分利润,做为社饷缴纳给官府。直到1737年乾隆帝进行税制改革,此一制度才逐渐消失。
贌社起源之滥觞,在于荷兰人为管制汉人、原住民之间的捕鹿交易。因为出口鹿皮、鹿肉获利很高,荷兰人便意图独占市场,规定鹿制品只能出售给荷兰人,又开放汉人前往原住民的猎场捕鹿[2]。荷兰人垄断市场的措施,引起一些旧有势力的不满,这群人大多都是定居于原住民村落,从事鹿制品交易的汉人。这些汉人为了对抗新来汉人的竞争,以及荷兰人的垄断,便煽动原住民反抗[2]。
事件平息之后,荷兰人调整管理汉人的政策。若要进入原住民村落进行交易,必须购买交易许可证,也限制汉人定居于原住民村落的范围。只是荷兰人仍要于各地缉捕非法居留的汉人,反而增加行政成本,也没带来多大的获利,让荷兰人决意另谋他法[3]。
政策演变[编辑] 荷兰时期[编辑]1644年,荷兰人改变原有交易许可证制度,将村落交易的承包权公开标售。贌社招标的地点大多都在大员街的公司庭园[4],采荷兰式竞标,亦即先从某一价格喊起,若没人愿意下标,则减价之后再喊价[5],标金与村社的鹿群数目息息相关,村社鹿群越多标金越高[6]。贌社的承包期限为一年,得标者需立即支付标价的半数,尾款于到期前支付。得标者付完头期款后,会获得一面刻有标得村落名称的银牌,用以识别为获准交易的商人[3]。如果原住民查获有商人未持有银牌,将可由村落决定要自行监禁,还是押送给荷兰人换取奖赏[7]。得标者还需两位担保人,以免无法支付尾款,造成呆帐。最初汉人、荷兰人都来竞标,但1652年起,公司不许官员竞标或担保,尔后遂由汉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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贌社制度之演變及其影響,1644 | 新北建案查詢網
不過取消了競標,改採社餉的方式對原住民徵稅,由承包商至村 ... | 新北建案查詢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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